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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2023-04-05 09:17:43 来源:江南晚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金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宋某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婚内承担较多义务,离婚可获家务劳动补偿。

金女士与宋某婚后育有一子,但孩子刚出生就患上了“重度新生儿窒息”的疾病。金女士在生育前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为照顾孩子,她辞去工作在家全职抚养孩子,宋某则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金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双方早已感情破裂,对离婚和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争议,争议在于孩子的抚养费承担、分配,以及具体的财产分割问题。

最终,梁溪法院扬名法庭判决抚养费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并结合当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确定,考虑到孩子的身体状况,除每月固定生活费外,医疗费和教育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双方平均分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产及汽车等财产分割方案已达成一致意见,就银行存款部分,因金某在抚养子女、协助宋某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故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酌定3万余元银行存款中的25000余元归金某所有,5000元归宋某所有。

本案主审法官茆倩娣告诉记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茆倩娣表示,现实生活中,在照顾子女、扶养老人等方面需要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时,往往是女方主动或被动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女性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难,故根据公平原则,理应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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